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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三十三

   太宗

淳化三年(壬辰,九九二)

 1 春正月丙申朔[一],朝元殿受朝畢,改服通天冠、絳紗袍,復升坐,受羣臣上壽,酒三行,用雅樂,宮懸、登歌。罷大明殿上壽之禮。

 2 諸道貢舉人萬七千三百,皆集闕下。辛丑,命翰林學士承旨蘇易簡等同知貢舉,既受詔,徑赴貢院以避請求。後遂為常制。

 3 乙巳,令常參官各舉京官一人充升朝官。

 4 丙午,令宰相以下至御史中丞,各舉朝官一人為轉運使。又詔所舉京官,除三司、三館職事官已升擢者不在薦論,其有懷才外任,未為朝廷所知者,方得奏舉。此詔別本在二月壬申,今移見舉官下。

 5 戊午,詔諸道轉運使自今釐革庶務、平反獄訟、漕運金穀,成績居最,及有建置之事果ftmsw3?ukey=-633389001&rid=-2ftmsw3?ukey=-633389001&path=/ftmsw3?ukey=-633389001&path=/1.3.16.35.1利于民者,所在州府軍監,每歲終件析以聞,非殊異者不得條奏。

 1 二月,杭州掌庚吏葉彥安等百二十三人,欠錢俶日官倉米八十四萬八千四石,鹽五萬四百四十六石,甲申,詔並除之。

 2 鹽鐵使魏羽等,言諸州茶鹽主吏,多負官課,請行決罰。上曰:「當案問其實。若水旱災沴,致官課虧失者,非可加刑也。帝王者,為天下主財爾。卿等司計,當以公正為心,無事割削,勿令害民而傷和氣焉。」

 1 三月戊戌,上御崇政殿,覆試合格進士。先是,胡旦、蘇易簡、王世則、梁灝、陳堯叟皆以所試先成[二],擢上第,由是士爭習浮華,尚敏速,或一刻數詩,或一日十賦。將作監丞莆田陳靖上疏,請糊名考校,以革其弊,上嘉納之。于是,召兩省、三館文學之士,始令糊名考校,第其優劣,以分等級。內出巵言日出賦題,試者駭異,不能措詞,相率扣殿檻上請[三]。會稽錢易,時年十七,日未中,所試三題皆就,言者指其輕俊,特黜之。得汝陽孫何以下凡三百二人,並賜及第,五十一人同出身。上諭之曰:「爾等各負志業,中我廷選,效官之外,更勵精文翰,勿墜前功也。」何等旅拜稱謝。

 2 辛丑,又覆試諸科,擢七百八十四人,並賜及第,百八十人出身。就宴,賜御製詩三首,箴一首。進士孫何而下四人,皆授將作監丞、大理評事通判諸州,餘及諸科授職事州縣官。ftmsw3?ukey=-633389001&rid=-2ftmsw3?ukey=-633389001&path=/ftmsw3?ukey=-633389001&path=/1.3.16.35.1入謝于長春殿。

  上謂宰相曰:「天下至廣,藉羣材共治之。今歲登第者,又千餘人,皆朕所選擇。此等但能自檢,清美得替而歸[四],則馴致亨衢,未易測也。」時詔刻禮記儒行篇,賜近臣及京官受任於外者,并以賜何等[五],令為座右之戒。初,內殿策士,例賜御詩以寵之。至陳堯叟始易以箴,用敦勉勵。暨孫何,則詩、箴並賜,時論榮之。

  史館修撰梁周翰、直昭文館安德裕並為考官。

 3 詔有司詳定秤法,別為新式頒行之。先是,守藏吏受天下歲輸金帛,而太府寺權衡舊式,輕重失準,吏因為姦,上計者坐逋負破產者甚衆。又守藏吏更代,校計爭訟,動涉數載。及是,監內藏庫劉承珪等推究本末,改造法制,中外咸以為便。承珪宦者,山陽人也。

 4 鹽鐵判官、左司諫韓國華[六]等言:「備位諫官、兼職計司,獨不得從宴遊,願兼領館職。」乙巳,命國華等直昭文館。三司屬官兼直館,自國華等始也。

 5 辛酉,令有司以二月開冰獻羔、祭韭。先是,近代相承用四月,葢誤以豳詩「四之日」為今四月也。祕書監李至請改之,上曰:「四月韭長,可以苫屋矣,何得謂之薦新歟?」乃從至請。

 1 五月甲午朔,御文德殿,百官入閤。舊制,入閤惟殿中省細仗隨兩省供奉官先入,陳於ftmsw3?ukey=-633389001&rid=-2ftmsw3?ukey=-633389001&path=/ftmsw3?ukey=-633389001&path=/1.3.16.35.1庭。上以為儀衛太簡,命有司更設黃麾仗,其殿中細仗仍舊,從新制也。

 2 令諸州所上案牘,勿得通封;轉運使案部,所至州縣,先錄問刑禁。

 3 上復命醫官集太平聖惠方一百卷,己亥,以印本頒天下,每州擇明醫術者一人補醫博士,令掌之,聽吏民傳寫。

 4 壬寅,詔御史臺鞫徒以上罪,獄具,令尚書丞郎、兩省給舍以上一人親往慮問。

 5 己酉,上以久愆時雨,憂形於色,謂宰臣曰:「亢陽滋甚,朕懇禱精至,並走羣望[七],而未獲嘉應者,豈非四方刑獄有寃濫[八],郡縣吏不稱職,朝廷政治有所闕乎?」因遣常參官十七人分詣諸路按決刑獄。是夕,雨。庚戌,宰臣相率稱賀,上曰:「朕孜孜求理,視民如傷,內省于心,無所負矣。而久愆時雨,葢陰陽之數,非朕所憂。憂在獄吏舞文巧詆,計臣聚斂掊克,牧守不能宣布詔條,卿士莫肯修舉職業爾。」李昉、張齊賢及賈黃中、李沆慚懼拜伏,退,上表待罪。上曰:「朕之中心,苟有所懷,即欲與卿等言之。既言之,即無事矣。然中書庶務,卿等尤宜盡心也。」昉等復上表稱謝焉。實錄別本昉傳有昉等所上表及太宗答詔,正傳皆無之,今亦不載。

 6 辛亥,置理檢院,命右正言、知制誥錢若水領之,復唐制也。至道三年罷。不得其月,附五月末[九]。ftmsw3?ukey=-633389001&rid=-2ftmsw3?ukey=-633389001&path=/ftmsw3?ukey=-633389001&path=/1.3.16.35.1

 7 甲寅,始命增修祕閣。

 1 六月庚申,有蝗自東北來,蔽天,經西南而去。上謂宰相曰:「朕素不識此蟲,羣飛而過,其勢甚盛,必恐害及田稼,朕憂心如擣。亟遣人馳詣所集處視之,卿等何策可去?」悉對曰:「蟲螟因旱乃生,頻雨則不能飛,為災與否,亦繫歲時,聖心焦勞,憂及黎庶,固當感通天地。臣等職在燮調,伏增慚懼。」是夕,大雨,蝗盡殪。寶訓載聖語于二年,然二年蝗未嘗過京師也。今從實錄。寶訓稱呂蒙正,而三年蒙正已罷相,故改其名。時京畿大穰,物價至賤。

 2 辛卯,分遣使臣于京城四門置場,增價以糴,令有司虛近倉以貯之,命曰常平,以常參官領之,俟歲饑,即減價糶與貧民,遂為永制。

 1 秋七月壬辰朔,置三司都勾院,命右諫議大夫張佖判之。

 2 乙巳,太師、贈尚書令、真定忠獻王趙普卒。先是,普遣親吏甄潛詣上清太平宮致禱,神為降語曰:「趙普開國忠臣,久被病,亦冤累爾。」冤累,葢指涪陵悼庶人也[一○]。潛還,普力疾冠帶,出中庭受神語,涕泗感咽,且言:「涪陵自作不靖,故抵罪,豈當咎余!但願速死,血面論於幽冥以直之。」是夕,卒。

  己酉,上聞訃悲悼,謂近臣曰:「普事先帝與朕,最為故舊,能斷大事。向與朕嘗有不足,衆人所知。朕君臨以來,每待以殊禮,普亦傾竭自效[一一],盡忠國家,社稷臣也。聞其喪ftmsw3?ukey=-633389001&rid=-2ftmsw3?ukey=-633389001&path=/ftmsw3?ukey=-633389001&path=/1.3.16.35.1逝[一二],悽愴之懷,不能自已。」因出涕,左右皆感動。遣右諫議大夫范杲攝鴻臚卿護喪事。葬日,設鹵簿鼓吹如式。二女皆筓,普妻和氏言願為尼,上再三諭之,不能奪,皆賜以名號。又親撰神道碑,書以賜焉。按神道碑,普以七月十四日卒;十四日,乙巳也。己酉,十八日,上始聞訃耳。

 1 八月壬戌朔,祕閣成。祕書監李至上言:「願比玉堂之署,賜以新額。」戊辰,御飛白書「祕閣」二字賜之。仍詔宰相、樞密使與近臣就觀,置宴閣下,直館閣官皆與,又賜詩以美其事。

 2 詔徵終南山隱士种放,辭以疾,不至。放七歲能屬文,沈默高潔,與其母偕隱豹林谷中,以講習為業,學者多從之,得束脩以養母[一三]。母亦樂道,薄滋味,善辟穀。會陝西轉運使宋維幹言放才行,詔使徵之,其母恚曰:「常勸汝勿聚徒講學,身既隱矣,何用文為!果為人知,不得安其處,我將棄汝,深入窮山矣。」放遂稱疾不起。其母盡取其筆硯焚之,與放轉居窮僻,人跡罕至。上喜其高節,詔令京兆府歲時存問,以錢三萬賜之,不奪其志。談苑載放事與國史不同,今從國史。

 3 戊子,詔杭州民二千五百四十九人共欠錢俶日息錢六萬八千八百餘貫並釋之。

 1 九月壬辰,詔以今年十一月冬至有事于南郊。

 2 鹽鐵副使謝泌嘗升殿奏事,上謂之曰:「大凡居職不可不勤。朕每見殿庭兵卒能剩掃ftmsw3?ukey=-633389001&rid=-2ftmsw3?ukey=-633389001&path=/ftmsw3?ukey=-633389001&path=/1.3.16.35.1一席地,剩汲一瓶水,必記其名也。」寶訓稱端拱初,泌為鹽鐵判官,因奏事,上有此語,年號與官名皆誤也,然不知此語的在何時,泌自鹽鐵換度支乃甲午日,今附見此日後。

 3 乙卯,馬步軍都頭、保州刺史呼延贊出為冀州兵馬總管。贊,太原人,鷙悍輕率,自言受國恩,誓不與契丹同生,文其體為「赤心殺契丹」字,至於妻子、僕使、同爨皆然。鞍韉器用什物,亦刺繡刻朱墨為之[一四]。後復與諸子別刺文曰「出門忘家為國,臨陣忘死為主。」又作降魔杵、破陣刀,鐵折上巾,兩旁有刃,皆重數十斤;乘騅馬,絳抹額。北征時,上惡其詭異惑衆,欲斬之,得免。至是,言於上曰:「臣服飾詭異,所至,觀者必衆壅遏,願敕州縣遣卒遮迎清道。」上笑而不許。贊至屯,或言其無統御才,改遼州刺史,既又以不能治民,復召入為都軍頭,領扶州刺史。復為都軍頭在五年七月己未,今並書之。

 4 丙辰,羣臣奉表加上尊號曰法天崇道明聖仁孝文武。上曰:「但時和歲豐,萬姓阜康,朕之願也。溢美之號,亦何尚焉。」凡五上表,終不許。

 5 己未,上幸祕閣觀書,賜從臣及直館閣官飲。既罷,又命皇城使王繼恩召馬步兵都虞候傅潛、殿前都指揮使戴興等飲宴,縱觀羣書。上意欲武將知文儒之盛也。據職官志、會要,淳化四年始置昭宣使,此時未也,繼恩但為皇城使爾。實錄并藝文志皆誤,今改之。

 1 冬十月癸亥,祕書監李至言,願以上草書千文勒石。上謂近臣曰:「千文葢梁得鍾繇破碑千餘字,周興嗣次韻而成,詞理無可取。孝經乃百行之本,朕當自為書之,令勒于碑陰。」因賜至詔諭旨[一五]。

 2 戊寅,詔:「諸道知州、通判、釐務京朝官、令錄、判司、簿尉等,有治行尤異,吏民畏服,居官廉恪,涖事明敏,鬬訟衰息,倉廩盈羡,寇盜剪滅,部內肅清者,委本道轉運使以名聞,並驛置赴闕親問,朕其旌賞之。反此者亦具奏,當行貶斥。」

 3 上慮中外官吏清濁混淆,莫能甄別,壬午,命戶部侍郎王沔、度支副使謝泌、祕書丞王仲華同知京朝官考課,吏部侍郎張宏、戶部副使高象先、膳部員外郎范正辭同知幕職、州縣官考課,號曰磨勘院。又命左贊善大夫魏廷式與樞密都承旨趙鎔、李著同校三班院殿直以上功過。仲華,巴蜀人;象先,虞城人;廷式,宗城人;著,東明人也。

 1 十一月己亥,開封尹許王元僖早朝,方坐殿廬中,覺體中不佳,遂不入謁,徑歸府。車駕遽臨視,疾巳亟,上呼之,猶能應,少選薨,年二十七。上哭之慟,左右皆不敢仰視。追贈太子,諡曰恭孝。

  詔以將有事于南郊,前十日而許王薨,按禮[一六],天地社稷之祀並不廢,緣親謁太廟,恐非便,集公卿議之。吏部尚書宋琪等上奏,請以來年正月上辛合祭天地,上從之。

 2 初,王沔罷政歸私第,會中書小吏舊罪發,事連中書,因有奏毀沔者,上語之曰:「呂蒙ftmsw3?ukey=-633389001&rid=-2ftmsw3?ukey=-633389001&path=/ftmsw3?ukey=-633389001&path=/1.3.16.35.1正有大臣體,王沔甚明敏。」毀者慚而退。于是,上欲甄別官吏能否,故命沔同知京朝官考課,所奏條目尤細碎,不識大體,視士君子猶卒伍胥吏,設關格以防之,物論甚譁,而沔自謂清直無私[一七],因結人主,求再入。庚子,沔視事省中,暴得風眩疾,舁歸第,卒。上嗟惜之,優詔贈工部尚書。

 3 恭孝太子元僖性仁孝,姿貌雄毅[一八],沈靜寡言,尹京五年,政事無失,上尤所鍾愛。及薨,追念不已,或悲泣達旦不寐,作思亡子詩以示近臣。未幾,人有言元僖為嬖妾張氏所惑,嘗恣捶僕妾,有至死者。而元僖不知,為張氏于都城西佛寺招魂,葬其父母,僭差踰制。又言元僖因誤食他物得病,及其宮中私事。上怒,命縊殺張氏,捕元僖左右親吏繫獄,令皇城使王繼恩驗問,悉決杖停免。掘燒張氏父母冢墓[一九],親屬皆竄遠惡。丙辰,詔罷冊禮,但以一品鹵簿葬焉。真宗即位,始詔中外稱太子之號。張唐英寇準傳云:寇準通判鄆州[二○],得召見,太宗謂曰:「知卿有深謀遠慮,試與朕決一事,令中外不驚動。此事已與大臣議之矣。」準請示其事,太宗曰:「東宮所為不法,他日必有桀、紂之行,欲廢之,則宮中亦自有兵甲,恐因而召亂。」準曰:「請某月日令東宮於某處攝行禮,其左右侍衛皆令從之,陛下搜其宮中,果有不法之器,俟還而示之,隔下左右勿令入而廢之,一黃門力爾。」太宗以為然,及東宮出,因搜其宮中,得淫刑之器,有剜目、挑筋、摘舌等物,還而示之,東宮伏罪,遂廢之,選立章聖為太子。自是太宗眷注益厚。按:準淳化三年已為樞密副使。元僖既死,太宗愛始衰,元僖無恙時,固未嘗建東宮。不知唐英何所據,誣謗特甚,今不取。淫刑事蓋因楚王元佐,已見雍熙二年九月[二一]。

 4 禮儀使蘇易簡上言曰:「伏以聖朝親祀圜丘,以宣祖侑神作主,此則符聖人大孝之道,成嚴父配天之儀。恭惟太祖皇帝光啟丕圖,恭臨大寶,以聖授聖,傳於無窮。謹按唐永徽中以高祖、太宗同配上帝,望將來親祀郊丘,奉宣祖、太祖同配。其常祀,孟春祈穀,孟冬神州,季秋大享,以宣祖崇配;冬至圜丘,夏至皇地祇,孟夏雩祀,以太祖崇配。」詔從之。本志云:易簡正月上言,期太迫,今移入此年末。

 5 置勾當馬、步軍專勾司官各一人,從戶部使樊知古請也。尋合兩司為一。合為一司在五年,今并附此。

 6 分左藏庫為左、右藏各二庫,右藏受之,左藏給之,俟右藏既盈,即復以給。曰錢、曰金銀、曰疋帛,凡六庫,更為給受。明年,仍廢右藏入左藏。分為四庫,曰錢、曰金銀、曰絲綿、曰生色疋帛雜色疋帛。至道元年六月可考呂端云云。

校勘記

 [一] 春正月丙申朔 「丙申」原作「丙寅」,據宋本、宋撮要本及陳垣二十史朔閏表(以下簡稱朔閏表)改。

ftmsw3?ukey=-633389001&rid=-2ftmsw3?ukey=-633389001&path=/ftmsw3?ukey=-633389001&path=/1.3.16.35 [二] 皆以所試先成 「成」原作「進」,據宋本、宋撮要本及治蹟統類卷二八祖宗科舉取人改。

 [三] 相率扣殿檻上請 「檻」原作「楹」,據宋本、宋撮要本、活字本及宋會要選舉七之五改。

 [四] 清美得替而歸 閣本同。按宋本、宋撮要本及宋史全文卷四上、治蹟統類卷二八祖宗科舉取人均作「情美替而歸」。

 [五] 并以賜何等 「等」字原脫,據校記[四]按引各書補。

 [六] 鹽鐵判官左司諫韓國華 「諫」原作「監」,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史卷二七七本傳改。

 [七] 並走羣望 「走」原作「祀」,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史全文卷四上改。

 [八] 豈非四方刑獄有冤濫 「冤」原作「寬」,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上引宋史全文改。

 [九] 附五月末 「末」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補。

 [一○]蓋指涪陵悼庶人也 「悼庶人」,閣本同。宋撮要本及上引長編紀事本末均作「悼王。」按宋史卷二四四魏王廷美傳,僅云降廷美為涪陵縣公,卒,追封為涪王,謚曰悼。此處疑當從宋撮要本作「悼王」。

 [一一]普亦傾竭自效 「自」原作「力」,據宋本、宋撮要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一○趙普復相、宋史卷二五六趙普傳改。

 [一二]聞其喪逝 「喪」原作「溘」,據同上書改。

ftmsw3?ukey=-633389001&rid=-2ftmsw3?ukey=-633389001&path=/ftmsw3?ukey=-633389001&path=/1.3.16.35 [一三]得束脩以養母 「養」原作「奉」,據宋本、宋撮要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二二种放出處改。

 [一四]亦刺繡刻朱墨為之 「刻朱墨」原作「赤墨」,據宋本、宋撮要本改補。

 [一五]因賜至詔諭旨 「旨」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一四聖學補。

 [一六]按禮 「禮」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補。

 [一七]而沔自謂清直無私 「無私」二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補。

 [一八]姿貌雄毅 「毅」原作「偉」,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宋史卷二四五昭成太子元僖傳改。

 [一九]掘燒張氏父母冢墓 「墓」原作「其」,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改。

 [二○]寇準通判鄆州 「鄆州」原作「渾州」,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宋史卷二八一本傳改。

 [二一]已見雍熙二年九月 「二年」原作「元年」,據各本及本書卷二六雍熙二年九月記楚王元佐淫刑編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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